2014年是“十二五”總量減排的攻堅年,為確保順利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根據《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閩政文[2011]22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福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
一、總體目標
1、COD減排目標
全市COD排放量控制在10.24萬噸以內,比2013年減排1.4%。其中,工業COD排放量控制在0.519萬噸以內,與2013年基本持平;生活COD排放量控制在6.268萬噸以內,比2013年凈削減0.144萬噸,減排2.2%;畜禽養殖COD排放量控制在2.28萬噸以內,比2013年凈削減0.01萬噸,減排0.44%;種植源、水產養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設施COD排放量與2013年持平,控制在1.175萬噸以內。
2、NH3N減排目標
全市NH3N排放量控制在1.51萬噸以內,比2013年減排 1.5%。其中,工業NH3N排放量控制在0.041萬噸以內,與2013年持平;生活NH3N排放量控制在0.882萬噸以內,比2013年凈削減0.02萬噸,減排2.2%;畜禽養殖NH3N排放量控制在0.340萬噸以內,比2013年凈削減0.005萬噸,減排1.1%;種植源、水產養殖和集中污染治理設施NH3N排放量與2013年持平,控制在0.247萬噸以內。
3、SO2減排目標
全市SO2排放量控制在7.70萬噸以內,比2013年凈削減0.09萬噸,減排1%。
4、NOX減排目標
全市NOX排放量控制在9.70萬噸以內,比2013年凈削減0.34萬噸,減排3%。
二、新增量預測
1、水污染物新增量預測
按全市GDP年增長率12%、新增城鎮人口13萬人、畜禽養殖年增長率1%的年度指標值來預測,全市新增COD排放量0.363萬噸,其中新增工業COD排放量0.02萬噸、新增生活COD排放量0.318萬噸、新增畜禽養殖COD排放量0.025萬噸;全市新增NH3N排放量0.047萬噸,其中新增工業NH3N排放量0.002萬噸、新增生活NH3N排放量0.041萬噸、新增畜禽養殖排放量0.004萬噸。
2、大氣污染物新增量預測
按全市GDP年增長率12%、萬元GDP能耗下降2%的年度指標值來預測,全市新增煤炭消耗100萬噸,新增SO2排放量0.94萬噸,新增NOX排放量1.42萬噸。其中:火電行業煤炭消耗量比去年增長15%,新增火電SO2、NOX排放量0.34萬噸、0.92萬噸;非電行業新增煤炭消耗量60萬噸,按煤炭含硫率為1%,未實施脫硫、脫硝工程,新增SO2排放量0.6萬噸、新增NOX排放量0.2萬噸;機動車新增車輛增加NOX排放量0.3萬噸。
三、重點項目
全市擬安排54項污水處理廠重點減排項目,49項工業水污染治理重點減排項目,1項水污染結構減排重點項目,預計新增生活COD、NH3N削減量7921噸、916噸,新增工業COD、NH3N削減量229噸、13噸。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下達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閩政文[2011]229號)、《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2號)和《福州市畜牧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要求,篩選全市畜禽養殖水污染物重點減排項目,共安排92家畜禽養殖場的全過程治理項目,預計新增COD、NH3N削減量555噸、185噸。
全市擬安排83項工業大氣污染物治理減排項目,18項大氣污染結構減排項目,預計新增SO2削減量14470噸、新增NOX削減量18517噸。
全市機動車擬重點安排7項管理減排項目,預計新增氮氧化物削減量3007噸。
四、主要任務
(一)推進生活污水處理和污泥規范處置
1、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一步提升污水處理能力。認真落實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加強城鎮化發展進度預測分析,按照每新增1萬城鎮人口對應新增0.576萬噸/日生活污水處理量要求,提前規劃城鎮污水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確保年內全面完成洋里污水處理廠三期(其中一組10萬噸/日設施應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長樂潭頭污水處理廠、福清龍田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基本完成福清市第二污水處理廠、福清漁溪、高山污水處理廠主體工程建設,動工建設馬尾瑯歧污水處理廠。加快閩侯青口、荊溪、南通污水處理廠、福清龍田工業區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完成連江琯頭鎮到長安污水處理廠連接干管建設,馬尾區應協助連江縣做好琯頭鎮到長安污水處理廠的污水干管所涉及的土地征用等工作。
2、完善配套管網,提高新投運、現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率和收集率。已建成投運的連坂污水處理廠等9座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加快管網配套,日處理水量應分別達到相關要求,并確保正常運行,穩定達標排放。已滿負荷穩定運行的洋里污水處理廠(一、二期)等7座污水處理廠要加強監管,確保出水水質穩定達標,全年污水處理量、進水濃度均不得低于2013年水平。要切實加強污水收集系統(管網、提升泵站)管理,健全養護機制,加大養護力度,提高養護水平。管網建設(維護)單位要建立污水管網應急機制,對污水管網發生破裂或被其它施工破壞的必須及時修復,并在第一時間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污水處理廠和建設、環保等部門。全面梳理排水管網系統,盡快糾正雨污水錯接亂排現象,落實長效管理,著力提高污水管網運行效率。
3、提高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水平。所有新建污水處理廠均要同步配套建設中控系統和在線監測設施。要完善生產運行檔案臺帳,記錄污水處理關鍵設施、實驗室化驗、自動在線監控等運行和維護情況,制定污水處理廠減排應急預案,完善異常情況報備制度。市、縣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應加強指導,對污水處理廠管理不規范、出水水質超標的,應按相關規定扣減運營費。
4、規范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實現污泥的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杜絕污泥未經處理二次污染環境。市建委、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要求,抓緊推進污泥規范化處置工程,確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規范處理處置。各污水處理廠要建立健全污泥處理、處置管理制度,對外運污泥要按照規范要求實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5、推進農村污水集中處理。各縣(市)區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狀況因地制宜選擇農村污水集中處理或分散式處理。設立縣、鄉兩級污水運行專項資金,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鼓勵委托第三方集中運營。加強鄉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生產運行檔案臺賬,完善進出口流量計、電量計量裝置等在線監控設備,強化日常監督性監測,有效發揮設施減排效益。
(二)加大工業廢水深度治理力度
1、新建工業園區必須同步配套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抓緊推進原有工業園區污水收集處理工作,確保年內實現省級以上(含省級)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2015年實現所有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已建污水集中治理設施或者已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治理的工業園區,要完善管網配套,確保實現工業園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已投入運行的江陰、青口、濱海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要完善中控系統,加強污水處理廠工藝調整,完善污泥處置和轉移,確保出水穩定達標。
2、持續開展造紙、印染、制藥、農副食品等行業廢水深度治理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列入國家減排責任書的福州福華紡織有限公司、福建浩倫生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應嚴格按照責任書要求落實廢水治理任務。造紙行業在嚴格執行福建省《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0-2013)規定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水回用率,其中廢紙制漿造紙企業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必須低于10噸,力爭低于5噸;印染行業應按照《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2012)時間和排放限值要求,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實施深度處理;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造紙、印染企業要求其污水總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氨氮濃度排放限值執行“直接排放”標準。
(三)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1、嚴格畜禽養殖項目環評審批,合理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各縣(市)區應落實《福州市畜牧業發展規劃(2011-2015)》及規劃環評批復要求,明確生豬養殖規模削減計劃,在此基礎上嚴格畜禽養殖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工作,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項目一律不予審批;禁建區內不再審批新、擴建畜禽養殖項目;位于可養區內新(擴)改建的畜禽養殖項目,必須符合當地畜牧業發展規劃要求;擴、改建的畜禽養殖場要按照“以新帶老”原則,對原有養殖場排放的污染物一并進行治理,新、擴建生豬養殖場的存欄數量應不低于10000頭。在相關縣(市)區養殖規模削減任務完成前,新、擴建生豬養殖項目養殖總量在縣(市)區范圍內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
2、全面深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重點開展禁養區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全過程治理,力爭年底前完成規;B殖總量90%以上的治理任務。對生豬年出欄量30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25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量500頭以上、蛋雞存欄和肉雞出欄10萬羽以上的中、大型規模畜禽養殖場應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497-2009)要求實施全過程治理,包括建設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的方法收集糞便、尿液進入沼氣池發酵處理、沼液灌溉還田或經生化處理后達標排放、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顆粒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對于其它中、小規模養殖場鼓勵采用生物發酵床、墊草墊料養殖,且墊料還田利用或生產有機肥。鼓勵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建設有機肥廠,集中處理周邊養殖場的糞污和沼渣。
(四)有效實施結構減排
1、堅持污染減排與穩增長、調結構、促轉型有機結合。嚴格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加強重污染行業經濟指標與污染物排放的調度分析;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經濟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制定工作推進方案,重點落實造紙、制革、食品、紡織印染、化工、冶金、建材等行業落后產能的淘汰,力爭2014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一是淘汰落后造紙產能,全面淘汰年產3.4萬噸以下草漿生產裝置、年產1.7萬噸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單條生產線,下同),以廢紙為原料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生產線(單條紙機生產線,下同),石灰法制漿工藝,窄幅寬、低車速的高消耗、低水平造紙機,年內要新增淘汰落后造紙產能5萬噸;二是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落后型號的印花機、熱熔染色機、熱風布鋏拉幅機、定形機,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膠紡絲機、年產2萬噸以下粘膠生產線、濕法及DMF溶劑法氨綸生產工藝、DMF溶劑法腈綸生產工藝、滌綸長絲錠軸長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動卷繞設備、間歇法聚酯設備等落后化纖產能。強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設備和工藝,限期淘汰單位產品水耗超標的染色設備和工藝;三是淘汰生產能力12000瓶/時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裝生產線;四是整合關閉日屠宰量10t以下的小型屠宰廠;五是淘汰土燒結、30平方米及以下燒結機、化鐵煉鋼、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鑄鐵高爐除外)、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和電爐(機械鑄造和生產高合金鋼電爐除外)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
2、鞏固落后產能淘汰。對已關閉淘汰的造紙、皮革、鍋爐、窯爐等落后生產線,主要設備要拆除到位,嚴禁恢復生產;鼓勵企業轉產、整合,鼓勵關閉生產線新增的污染物削減量優先用于該企業新上項目總量指標調劑。
3、繼續推進集中供熱。以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替代小型燃煤鍋爐,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覆蓋范圍內的企業應實施集中供熱,拆除中小鍋爐。福清市要抓緊實施江陰工業區中高壓供熱管道建設,基本拆除江陰電廠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剩余的75t/h以下燃煤鍋爐,嚴格控制新建燃煤(重油、生物質)鍋爐,加快推進元洪工業區集中供熱管網和供熱鍋爐建設,力爭年底前基本完成主體工程;長樂市應加快濱海工業片區印染、化纖鍋爐集中供熱施工進度,年底前完成供熱管網和集中供熱鍋爐的建設,在濱海工業區實施集中供熱前,原則上暫停該區域內新建印染、化纖企業鍋爐的新增大氣污染物總量調劑。
(五)深化大氣污染物工程減排
1、鼓勵燃煤電廠實施脫硫技改。燃煤電廠應嚴格落實《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按《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開展燃煤鍋爐脫硫技改,提高脫硫效率,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濃度。新建火電機組不得設置脫硫煙氣旁路。
2、強化鋼鐵行業脫硫。長樂市、羅源縣要落實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鋼鐵行業燒結機脫硫設施運行管理的通知》(閩環總量[2013]28號)要求,督促鋼鐵企業進一步加強燒結(球團)機脫硫日常管理,規范脫硫設施、在線監測設備、中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原則上應逐步拆除脫硫煙氣旁路,確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旁路的,應根據生產工況科學調整脫硫運行參數,避免頻繁、長時間開旁路運行。嚴格旁路鉛封管理,嚴禁隨意拆除旁路擋板葉片,在脫硫設施正常投運時不得無故開啟旁路,確需開啟旁路應按規定向環保部門報備。新建鋼鐵燒結(球團)機應同步建設脫硫設施,在脫硫設施建成投運前,主體設備嚴禁投入運行。馬尾中鋼、長樂吳航不銹鋼、閩清金盛鋼鐵應加快建設煤氣發生爐及窯爐煙氣脫硫設施。
3、開展非電燃煤鍋爐脫硫。所有20t以上非電燃煤鍋爐應參照《工業鍋爐及爐窯濕法煙氣脫硫工程技術規范》要求建設或完善脫硫設施和配套中控系統,與脫硫設施運行相關的主要設備電流信號、脫硫劑添加量、旁路擋板開關信號、煙氣監控參數等重要運行數據應接入中控系統,并實現隨機快速調閱趨勢曲線,歷史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
4、推進脫硝工程治理。繼續實施火電機組燃煤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加強配套脫硝設施運行管理和維護,優化脫硝設施運行參數,確保綜合脫硝效率達到80%以上。華能電廠1#、3#、4#機組應于年內完成低氮燃燒改造。新投運火電機組應強化脫硝運行管理,確保脫硝設施投運率不低于95%。配套自備電站的企業,NOx排放濃度應低于100毫克/立方米,達不到要求的必須進行低氮燃燒改造或加裝脫硝設施。福耀玻璃1-3#窯爐生產線綜合脫硝效率應不低于70%,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鼓勵有條件的鋼鐵企業率先開展燒結機煙氣脫硝試點。
5、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市發改委等部門要加快推進福州市天然氣門站和管道建設。繼續開展“五城區”禁煤工作,加快推廣使用清潔燃料;“禁煤區”外,新建燃煤(重油)鍋爐規模不得小于20噸,對鍋爐規模小于20噸的應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對無法進行集中供熱或熱電聯產覆蓋范圍外的小型燃煤鍋爐,要實施清潔能源改造。閩清縣要按照《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加快天然氣配套設施建設,增加天然氣采購量,力爭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建陶企業天然氣改造工程。
6、規范已建設施的日常管理。已建成脫硫設施的企業要加強對脫硫設施、煙氣在線監測設備以及中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健全設施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設施運行檔案臺賬資料,探索脫硫副產物綜合利用;燃煤電廠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不低于95%,鋼鐵燒結(球團)機、玻璃窯爐和65t/h以上的燃煤鍋爐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不低于80%,其他鍋爐(窯爐)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不低于70%。
(六)深入開展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十二五”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工作意見》(閩政辦[2013]120號)要求,深入開展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加快實施在機動車尾氣環保定期檢驗中執行簡易工況法,提高機動車環保年檢率和環保標志牌發放率;建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和尾氣檢測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在用車輛環保管理信息化和遠程化。進一步擴大市區道路無綠標車限行范圍,加大路面車輛的抽檢率和執法力度。嚴格控制新注冊和新轉入車輛的尾氣環保排放標準,新轉入車輛排放標準不低于國四排放標準。加強對強制報廢車輛的管理,對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年限的車輛實施強制報廢;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加強檢測,達不到要求的也要實施強制報廢。采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方式,確保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減排工作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減排工作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減排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企業是污染減排主體,應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主動開展污染治理,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對按要求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優先安排環保資金補助;對拒不落實減排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強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二)健全減排部門聯動和考核制度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省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2010]1號)精神,按照市政府《關于下達“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通知》(榕政綜[2011]122號)要求,根據重點減排工作部門職責分工,主動履職,自覺完成或指導督促縣(市)區政府落實本行業(領域)重點減排工作任務;落實污染減排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減排情況分析會,通報進展,分析問題,共同研究推進措施。
嚴格減排考核制度,市減排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依據《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榕政辦[2013]263號),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有關單位年度減排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結果運用,作為縣(市)區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不按期完成列入省政府與環保部簽訂的《福建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項目的縣(市)區將扣減50%的環?冃Х謹担曂湓擃悳p排指標未完成,并按有關規定實行“撤銷環保榮譽稱號”、“區域環評限批”等約束措施。各縣(市)區要定期開展自查,市減排辦牽頭開展季度督查,對工作進展滯后的予以預警,限期整改仍不落實的進行效能告誡,對多次檢查問題依然存在,嚴重影響全市減排大局的,將按照《公務員法》有關條款,對相關責任單位領導、具體責任人實施行政處分。
(三)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
嚴格環境準入制度。對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的造紙、印染、皮革、合成革、火電、建筑陶瓷,新(擴)建項目所需總量指標,必須在本企業或本行業內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或者實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減量中調劑;其他行業的新(擴)建項目所需總量指標原則上通過區域內淘汰落后產能或者實施工業、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減量中調劑。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逐步實現排污指標由行政劃撥向市場化采購轉變,降低新建項目的污染物新增量。
(四)完善減排經濟政策
嚴格落實省物價局等《關于對落后產能企業實行差別電價的通知》(閩價商[2012]57號)要求,核實我市屬于限制類和屬于淘汰類的企業名單,按照要求實施差別電價。建立落后產能退出補償機制,對淘汰落后產能所新增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優先保障企業新建項目總量調劑。
市、縣(市)區政府對實施污染減排的企業優先予以財政補助。市建委、市國資委、市環保局、各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日常監管,對不正常運行造成水質超標和污泥不正常處理的,嚴格按《城市污水處理廠COD處理合格率與運營費掛鉤的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23號),對出水COD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標準》要求的,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減當月污水處理運營費2%,連續三個月出水COD處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污水處理廠整改。市環保局、有關縣(市)區應加強對火電企業脫硫脫硝設施的日常監管,對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應按規定提請省直有關部門扣減脫硫、脫硝加價。長樂市、羅源縣、福清市應加強對鋼鐵燒結(球團)機、玻璃爐窯脫硫設施運行的監管,對脫硫設施不按規范運行的應提請上級部門實施生產電價加價。
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多種經濟成份投入環保治理工程,拓寬減排工作的投融資渠道。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策研究,根據省政府統一部署,啟動排污權交易工作試點,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提高企業減排積極性。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籌措減排專項資金,加大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補助并積極爭取國家和省財政對我市減排工作的資金支持。要設立老舊機動車淘汰獎勵資金,由市商貿局、市財政局牽頭,制定提前淘汰和報廢并依法回收的老舊機動車獎勵辦法。農業部門、各縣(市)區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商品有機肥生產和推廣使用的若干意見》(閩政[2013]34號),盡快研究制定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綜合治理設施建設運營等優惠政策,積極推廣使用商品有機肥。企業要主動安排污染防治資金,確保減排項目資金到位。金融機構要加大對減排項目的貸款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參與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五)健全減排日常調度機制
加快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建設。貫徹實施《福建省環境監管能力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13-2015)》(閩政[2013]41號),加快推進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進一步加強監督性監測,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達75%、自行監測完成率達70%、監督性監測完成率達8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達80%、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達95%;市、縣環境監察機構和環境監測機構應加強能力建設,通過標準化驗收。
做好減排統計工作,客觀把握經濟增長帶來的污染物排放量變化趨勢,防止因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增長過快導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過大,造成無法全面完成年度減排任務;加強日常調度數據的統計,建立健全污染物總量控制項目檔案臺賬,跟蹤重點減排項目動態進展,掌握重點減排項目運行情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減排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縣(市)區于每月7日前匯總上報本轄區污水處理廠和年度減排項目進展情況,市減排辦定期通報各縣(市)區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加大環境執法監察力度。各級環境監管部門要開展污染治理設施專項督查,提高現場執法深度,逐步從對末端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檢查和監測,提升到對設施運行參數歷史記錄檢查和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核對,杜絕企業偷漏排。開展已安裝的在線監測設施第三方委托運營,定期開展比對監測。市、縣兩級環保、農業部門要聯合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定期調度規;笄蒺B殖場廢棄物綜合處理利用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物排放情況。
(六)加強輿論導向
通過多種媒體形式對減排工作情況和社會環境效益開展系列宣傳,引導全民了解減排、參與減排、督促減排,形成環保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企業為主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氛圍。加強典型宣傳,表揚先進,激發減排積極性,適時對不落實減排任務的縣(市)區和企業進行公開曝光,督促排污企業增強減排主動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
發布時間:2014-9-16 14:35:29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