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開招標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名稱為:神延煤炭西灣露天煤礦排土場生態修復項目(2026-2028年)管護工程公開招標,項目招標編號為:CEZB260301777,招標人為國家能源集團陜西神延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單位為:國家能源集團陜西神延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資金來源為自籌。招標代理機構為國家能源集團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國內資格后審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招標范圍及標段(包)劃分:2.1.1 項目概況
國家能源集團陜西神延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西灣露天煤礦位于陜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西南部及榆陽區東北部,行政區劃隸屬于神木市大保當鎮和榆陽區大河塔鎮管轄。礦區地處陜北黃土高原北端,毛烏素沙漠東南緣,屬典型的風沙灘地地貌,地勢總體較為平坦。西灣露天煤礦生產核定能力為1300萬噸/年。目前,項目各項生產經營證照齊全,運營規范。
為保障在2026-2028年期間,排土場各已竣工或待竣工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工程實施的綠化植被正常生長,配套設施設備安全有序運行,同時根據公司“邊開采、邊修復”治理原則以及長期管護需求,現擬開展神延煤炭西灣露天煤礦排土場生態修復項目(2026-2028年)管護工程,不斷提高排土場已治理區域內綠化質量,切實壓實礦山企業生態修復主體職責。
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開展排土場綠化管護管理、冬季三防及臨時維護管理(道路、管網、電氣設備等)運行維護、臨時綠化及邊坡治理、復墾土地種植等相關工作。
2.1.2 招標范圍:
2.1.2.1 排土場綠化管護管理
主要對排土場復墾后的林地、草地、園地等綠地管護管理。其中管護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整形與修剪、灌溉與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松土與除草、改植與補植等;綠地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綠地安全防護、綠地清理與保潔。
排土場區域主要包括內外排土場各平臺、平盤、邊坡及周邊區域。具體位置及規格等詳見附表1:排土場綠化管護工程清單。實際管護工程量在合同簽訂后分批次移交,具體管護批次、管護量、管護時間以現場實際移交為準。管護費用按照實際管護量和時間據實結算。
2.1.2.2冬季三防及臨時維護管理
(1)冬季防火隔離帶設置、重要區域積雪清理以及三防物資儲存配備、數量清點、日常維護,并保持設施設備的良好狀態,確保其使用功能正常。它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對安全擋墻、截排水溝、三防物資以及雨季邊坡、冬季防火情況進行巡視檢查、修整完善、臨時搶修等,及時消除各種問題隱患及缺陷,進行臺賬記錄及影像留存。
(2)電氣設施設備:對排土場電氣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保養,保持設備的良好狀態,確保設備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它包含但不限于對設備定期進行巡視檢查、保養、定期向設備添加或更換油、脂,及時消除設施設備的各種缺陷、臨時搶修、治理設備的漏泄、調試、試驗、衛生清掃等,及時對電氣設施設備維護情況進行臺賬記錄。
(3)道路系統:對排土場道路進行檢查和修繕,保持道路的正常行駛狀態。它包含但不限于對道路定期進行巡視,及時消除瀝青道路、碎石道路、磚石道路(石板、塊石、青磚、紅磚等鋪砌的路面)的各種缺陷、臨時搶修、治理道路的裂縫、坑槽、沉陷、邊緣坍塌等問題,進行路面衛生清掃等,及時對道路系統維護情況進行臺賬記錄。
(4)灌溉系統:對排土場灌溉管網、灌溉蓄水池外觀、附屬設施(閥門井、檢查井等)及周邊環境進行巡視和檢查,確保灌溉系統安全、穩定、有序運行,及時搶修灌溉蓄水池裂縫、滲漏、變形、塌陷、沉降等問題,更換破損閥門、濾網,疏通進、出水口,修復或更換受損的設施配件,治理灌溉系統“跑、冒、滴、漏”以及調試、試驗、衛生清掃等,及時對灌溉系統維護情況進行臺賬記錄。
(5)其他附屬設施維護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對排土場宣傳欄、展板、木棧道、張拉膜、硬質鋪裝、座椅、垃圾桶、石籠擋墻等的損壞維修及衛生清潔。
除填方土外的其他物資均不予提供。
詳見 附表2:冬季三防及臨時維護清單。
2.1.2.3 臨時綠化及邊坡治理
主要對排土場范圍內的安全擋墻進行檢查修復,截排水溝進行雜物清理,對礦區范圍內因開采導致的地表破壞等問題以及對排土場正在排棄區域,分批次進行臨時綠化治理恢復,實施草籽撒播、密目網鋪設、植生毯苫蓋以及喬灌木栽植、補植等臨時治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衛片執法、沙源區治理(含起塵點治理)。
具體內容及數量詳見 附表3:臨時綠化及邊坡治理清單。
2.1.2.4復墾土地種植
主要對排土場1220平盤、1205平盤、1215平盤范圍內可供利用土地進行復墾土地種植(其中2026年、2027年每年可利用約2359畝,2028年約3860畝),并對排土場每年1069畝牧草(紫花苜蓿)進行收割。投標人在每年度3月底前編制復墾土地種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種植種類及種植模式),經招標人審批且書面同意后方可按照方案開展種植工作。招標人提供可耕種的土地和可收割的牧草,以及澆灌用水用電,澆灌用水優先滿足西灣露天煤礦生產用水,若水量不足時由投標人自行解決。投標人可獲得全部農產品經濟收益,對于最終未出售、滯銷的農產品招標人不進行協助處理,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也需投標人全部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