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關于《貴定卷煙廠老廠2024年新建污水處理站項目-設備采購及建安工程總承包》公開招標質疑的回復
變更與澄清預覽公告
1、項目基本情況
原公告的招標項目編號 :E52272320260000TT001
原公告的招標項目名稱 :貴定卷煙廠老廠2024年新建污水處理站項目-設備采購及建安工程總承包
原公告的標段編號 :E52272320260000TT001001
原公告的標段名稱 :貴定卷煙廠老廠2024年新建污水處理站項目-設備采購及建安工程總承包
首次公告日期 :2026-02-13 16:00
2、主要內容
主要事項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2026-03-10
3、其他補充事宜
關于招標文件評分辦法中“人員高級職稱”設置不合理、涉嫌排斥
潛在投標人的質疑函
質疑事項:招標文件評分辦法中“人員高級職稱”設置不合理、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
一、質疑事項
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前附表”第2.2.4
(3)款“項目管理機構(10分)”中“其他人員(6分)”部分規定:
“1. 本項目需配備施工員2名(市政專業、設備安裝專業各一人)、質量員2名(市政專業)、安全員1名、材料員1名、資料員1名,上述人員數量需配置齊全且全部具備高級及以上職稱,滿足上述要求得2分,未提供或不滿足不得分,本項滿分2分!蔽曳秸J為,該條款要求上述所有8類崗位(共計7名人員)“全部具備高級及以上職稱”才給予得分,此項設置標準過高、脫離項目實際需求,涉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二、事實與理由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并列舉了屬于排斥、限制投標人的情形,包括“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高級職稱要求與項目實際需求及崗位職責不相適應。
崗位錯配: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崗位屬于施工現場一線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其核心職責是現場執行、過程控制、資料整理等。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和行業慣例,具備相應崗位證書(如施工員證、質量員證、安全員C證等)并擁有一定年限的現場經驗,已完全能夠勝任工作。
職稱過度:高級職稱通常代表在理論水平或技術研究方面有較深造詣,主要用于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大型復雜項目的關鍵技術崗位。將“高級職稱”作為施工員、材料員等所有基礎崗位的得分前提,遠遠超出了保證工程質量的基本需求,屬于典型的“高大上”要求,與項目實際需要不相適應。
涉嫌以不合理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縮小競爭范圍:同時具備8個崗位且“全部”為高級職稱的人員配置,在建筑市場上極為罕見。絕大多數管理規范、業績優良的施工企業,其現場施工員、安全員等多為經驗豐富的中級職稱或持有崗位證書的專業人員。該條款將使得大量有實力、有業績的優質企業因個別輔助崗位人員職稱問題而無法獲得本應公平競爭的分數,嚴重縮小了招標的競爭范圍。
變相指定或傾向:此類嚴苛且非常規的條款,容易導致能夠滿足此條件的投標人屈指可數,實質上構成了對少數特定企業的傾向性,破壞了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原則。與招標文件其他部分存在邏輯矛盾
招標文件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及“資格評審”中,對施工員、質量員等僅要求具備“崗位證”及繳納社保,并未強制要求高級職稱。而在分值高達6分的加分項中,卻要求“全部具備高級職稱”,這實質上是將資格條件通過高額分值固化,變相提高了投標門檻。
三、質疑請求
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市場競爭的合理性,我方懇請貴方:
對本條款的合理性進行重新審查,鑒于“全部具備高級職稱”的要求過于苛刻且不切實際,建議予以刪除或修改。
一、關于質疑事項:招標文件評分辦法中“人員高級職稱”設置不合理、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回復:
1.“人員高級職稱”設置為評標擇優設置,并非資格強制性門檻,未剝奪潛在投標人投標權利
招標文件在資格評審環節,僅要求相關人員具備相應崗位證書及社保,符合行業規范,所有合格潛在投標人均可參與投標,未剝奪其投標權利。評分項旨在從合格投標人中擇優選擇管理能力強、技術雄厚的企業,屬于合理擇優范疇,不構成排斥限制。
2.條款設置與本項目特點、實際需求及合同履行高度適配
本項目為市政工程,多專業、流程復雜、質量安全管控嚴格,現場要求遠高于普通工程。施工員等一線崗位直接關系工程質量安全與投資效益,要求其具備高級職稱,是強化管理、提升管控水平的必要舉措,其兼具理論與實操經驗,可應對復雜施工,與項目需求高度匹配。高級職稱核心是體現專業能力,大型市政工程對一線管理崗位提此要求,是行業擇優常態。
3.條款設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屬于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條例禁止的是“條件與項目實際、合同履行無關”的情形,而本條款結合項目屬性、難度設置,與項目需求、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不屬于禁止情形,F行法規未禁止招標人設置合理的人員擇優評分條件,本條款是招標人行使合法自主權、實現擇優目標的合理方式,并未違反該條例的規定。
4.處理意見
經招標人慎重研究并綜合評估,認為該設置條款合法、合規、合理,對投標人提出的修改意見不予采納,按原招標文件條款繼續執行,不作修改。
招標文件異議函(補充版)
異議事項1:資質要求表述不清晰,存在歧義
原文:“施工/施工總承包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
建議修改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
理由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