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穿越鐵路雨水管涵建設工程招標公告變更公告變更公告
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穿越鐵路雨水管涵建設工程
招標公告變更公告
各潛在投標人:
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穿越鐵路雨水管涵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公告于2026年2月14日發布,現對本公告作如下變更:
一、原招標公告中:3.投標人資格要求3.1本次招標所有標段 接收 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要求: 1.1聯合體成員數最多不得超過2家;牽頭人必須為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 1.2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招標公告中投標人資格及其相關鐵路承包資質要求。 1.3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與義務(聯合體協議書格式自擬); 1.4組成聯合體投標的,除招標文件中規定可以聯合滿足或達到的條款以外,其他資格要求聯合體各方均應滿足; 1.5組成聯合體投標時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聯合體投標的有關規定,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組成其他聯合體在本項目中投標; 1.6由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辦理投標邀請、登記、領取文件、簽署、遞交投標文件、遞交投標保證金(如有)、交納代理服務費(如有)等事宜。 1.7聯合體中標后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1.8支持央企與自治區建筑業企業、區外建筑業企業與自治區中小微建筑業企業、自治區龍頭企業與自治區中小微建筑業企業或者民營建筑業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上述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單位工作量不低于聯合體投標標段工作量的40%。聯合體產生的業績作為今后各方業績予以認可。
3.2 投標資格能力要求:投標人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及以上資質,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能力的施工企業。
3.3其他要求:
1、人員資質要求: 1.1擬派項目經理須具備鐵路工程專業注冊一級建造師及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注冊證書的注冊單位名稱必須與投標人名稱一致),并具備有效期內的B類安全考核合格證,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項目中任職,投標人須提供項目經理無在建承諾書。 1.2擬派技術負責人須具備鐵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含中級)。 1.3擬派的專職技術人員“五大員”(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資料員、材料員),須具備有效的崗位證書或執業資格證,安全員還需具備有效的C類安全考核合格證,取消安全員崗位證的省份,提供C類安全合格證即可。 1.4擬派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包括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資料員、材料員)。提供開標截止時間前一年內連續六個月的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2、納稅及社保要求: 2.1提供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內(至少連續六個月)的良好繳納稅收的相關憑據。(以稅務機關提供的納稅憑據或銀行入賬單為準) 2.2提供遞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內(至少連續六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以銀行入賬單或社會保險繳納清單為準) 注:如稅收為零申報,須提供證明材料、新成立的公司如不滿足以上時間規定的,出具公司成立以來近期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依法免稅的投標人,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免稅、零申報。
3、財務要求:投標人具備近三年(2022年-2024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新成立公司提供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審計報告)。
4、信譽要求: 4.1根據《通遼市建筑市場信息管理辦法》(通住建發〔2025〕41號)文件規定,對被記錄不良行為并經公示的建筑市場信用主體,在公示期限內,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加投標,以通遼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不良行為記錄公示信息為準(需提供通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查詢截圖及承諾書,承諾書格式自擬)。 4.2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被記入黑名單、不良誠信記錄的,招標人將拒絕其投標(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網站查詢信息為準并提供網頁截圖)。 4.3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查詢投標人、法定代表人及本項目擬派的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的行賄犯罪結果,對于有行賄犯罪行為的,將被拒絕其投標(提供網頁截圖)。 4.4投標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將被拒絕其投標(以信用中國網站的查詢結果為準并提供網頁截圖)。 4.5投標人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sxt.saic.gov.cn/)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將被拒絕其投標(需提供投標人在該網站上的查詢截圖)。
5、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與本項目投標。投標人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6、投標單位不得采用掛靠、轉包、虛假業績和代為投標等形式投標,一經發現,其中標無效并賠償招標人全部損失。現修改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