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渝東水務所屬污水廠2025年保潔服務采購項目(第二次)答疑補遺文件
渝東水務所屬污水廠2025年保潔服務采購項目(第二次)
答疑
問題1:
質疑事項
針對招標文件中第三章2.2.4
(2)商務部分(B)評分標準業績中“除資格審查要求的業績外,額外每提供1個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為供排水企業提供保潔服務的業績加2分,最多加10分”的條款,我方認為該條款存在指定偏向性、可能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與項目需求關聯性不足等問題,現提出質疑。 質疑理由及依據 涉嫌限制競爭,違反政府采購公平原則
- 以“供排水企業”特定行業業績作為加分條件,可能排除其他行業優秀供應商參與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公平競爭的權利”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規定。
- 例如,具備醫院、學校等高標準保潔經驗的供應商,可能因無供排水企業業績而無法加分,導致評審結果有失公允。
回復:本項目非政府采購項目,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直接約束。
問題2:除資格審查要求的業績外,額外每提供1個從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為供排水企業提供保潔服務的業績加2分,最多加10分(提供業績對應的合同、合同期內2個付款周期的發票存根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