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一) 規劃背景
“十一五”期間我國將污染物減排確定為約束性指標之一,這也是黨中央、國務院在“十五”末我國經濟社會的突出矛盾已經表現為資源與環境的約束這一背景下提出的,充分體現了國家環境保護的政治意志,賦予了污染減排艱巨的歷史使命,也使得我國的污染減排工作具有了更加豐富的內涵。“十一五”期間,克州以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為中心,加大清潔能源推廣、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努力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力度,改善環境質量。同時,克州環境管理能力也進一步提高,環境執法力度有所加強;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人民群眾的參與程度明顯提高,對克州環境保護規律性的認識不斷深化。在經濟快速發展,工業迅猛增長的情況下,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有所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減緩,部分區域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克州環境保護雖然取得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力圖解決的一些深層次環境問題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的狀況沒有根本轉變,環境保護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局面沒有根本改變,投入不足、能力不強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有法不依、違法難究、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現象仍然存在,部分區域、環境污染已經顯現,個別區域已比較突出;全社會環境保護的緊迫感還有待加強,環境保護投資方式、渠道、能力需要改善,環境監管能力仍很薄弱。
“十二五”期間,克州經濟發展速度將進一步加快,高耗能、高強度排放污染物的產業還會增加,全州人口達到 63 萬人左右,城市化進程將加快,經濟總量年均增長 18% ,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各縣(市)經濟、社會與自然發展仍不協調。國家為適應新形勢下環境工作的需要,將進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力度,在“十一五”主要控制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兩項指標的基礎上,“十二五”新增氮氧化物和氨氮兩項控制指標。克州不可能排除在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之外,并且四項主要污染物將會全部納入控制和考核,環境保護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
(二) 規劃目的
污染減排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是減少污染排放、改善環境質量、解決區域性環境問題的重要手段,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選擇,同時又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必然要求。科學編制總量控制規劃是落實國家環保目標、有效配置公共資源、強化政府宏觀調控措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十二五”污染減排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同時也是“十二五”排污總量指標分配、減排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三)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根本目的,依據環境功能,分區控制,科學利用環境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持續深入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強化結構減排、細化工程減排、實化監管減排,明確“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要求、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實現污染減排的定量化、精細化管理,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
(四)編制原則
有利發展的原則。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是保持克州穩定、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礎和前提,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必須堅持有利于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原則,通過發展來解決在發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
服從環境質量的原則。制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必須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和改善環境質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
遵守法律法規的原則。各類污染源及排污單位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消除違法排污行為,以體現國家法律的強制性和建立法制社會的要求。
區別對待、分區控制的原則。依據環境特點,實行分區控制,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超標的區域、流域,人群集聚區、地表水體、地下水源等環境敏感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分類實行嚴格控制。
可操作性原則。為實現目標提出的各項控制措施應具體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五)規劃編制依據
編制規劃依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家、自治區、克州有關政策文件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98 );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95 );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 );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 );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 );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 );
(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8 );
( 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 2010 〕 7 號)
( 9 )《關于印發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規劃編制指南 > 的通知》(環辦〔 2010 〕 97 號)
( 10 )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新環總量發〔 2010 〕 89 號)
( 11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十二五”規劃思路研究(初稿)》
(六)規劃控制指標及目標
1 、規劃指標
在“十一五”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的基礎上,國家“十二五”期間將氨氮和氮氧化物納入總量控制體系,對四項主要污染物實施國家總量控制,統一要求、統一考核。其中,“十二五”時期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將把污染源普查口徑的農業源納入總量控制范圍,大氣污染物將交通源納入總量控制范圍。
2 、規劃目標
( 1 )廢水污染物控制目標:“十二五”末,克州化學需氧量(工業和生活)排放績效控制目標控制在 4.14 千克 / 萬元以內,較“十一五”末下降 73% ;氨氮(工業和生活)排放績效控制目標控制在 0.57 千克 / 萬元以內,較“十一五”末下降 68% ;農業源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增幅控制在 10 %以上;地表水重點控制區內不得新增排污口,地下水富藏區不得設置廢水排放口。
( 2 )廢氣污染物控制目標:“十二五”末,克州二氧化硫排放績效控制目標控制在 11.93 千克 / 萬元以內,較“十一五”末下降 7.5% ;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績效控制目標控制在 20.24 千克 / 萬元以內,較“十一五”末下降 22% ;大氣重點控制區內原則上不得新建排污的項目。
二、“十一五”總量控制現狀分析
(一)排放現狀情況
2010 年底,克州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為 4064 噸,其中工業排放量為 1006 噸,占總量比例為 24.75 %,生活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為 3058 噸,占總量比重 75.24 % , 由于克州產業結構單一工業中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較大的行業主要為皮革鞣制業 , 占克州工業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的 95% 以上。
克州氨氮排放總量為 470 噸 , 其中工業氨氮排放總量為 216.16 噸,占總量比例為 45.99 %,生活氨氮排放總量為 253.84 噸,占總量比例為 54 %。
克州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 3424 噸,其中工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 1048 噸,占總量比例為 30.60 %,生活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 2376 噸,占總量比例為 69.39 %;二氧化硫排放量較大的行業為熱力生產和供應、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水泥制造,占克州工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 85.45 %。
克州氮氧化物排放總量 6866 噸,其中工業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為 1130 噸,占總量比例為 16.45 %,生活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為 208 噸,占總量比例為 3.02 %;公路交通氮氧化物排放量為 5528 噸 , 占總量比例為 80.51 %。
(二)主要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截止到 2010 年底,克州共有化學需氧量減排項目 1 個,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治理項目。二氧化硫減排項目 1 個,為阿圖什市煤改天然氣集中供熱工程,減排二氧化硫 268.8 噸。
(三)基準年與排放基數
規劃時限為 2011 年~ 2015 年,規劃編制的基準年為 2010 年,規劃目標年為 2015 年。
預計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基準年 (2010 年 ) 基量分別為:
化學需氧量 工業 + 生活 4064 噸 農業 7163 噸
氨 氮 工業 + 生活 470 噸 農業 109 噸
二氧化硫 工業 + 生活 3424 噸
氮氧化物 工業 + 生活 + 機動車 6866 噸
三、“十二五”總量控制的重點區域及主要任務
(一)水污染物控制
1 、重點控制區域及任務:以地表水體敏感區、地下水富集區、所有城鎮飲用水源地為水污染控制重點區域,包括克州主要河流、湖庫、地下水富集區;以天然氣開采為水污染物控制重點領域,督促相關企業進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加快關停淘汰落后產能步伐,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堅決予以關停;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度,提高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
2 、工業污水治理:力爭到“十二五”末工業企業廢水穩定達標率達到 80 %以上;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涉水落后產能企業或生產線實施關停;加強監督管理,對重點污染源實現在線監控;推行清潔生產;對新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3 、城鎮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重點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部分縣(市)新建污水處理廠,完善污水收集管網,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在線監測,強化監督管理,提高運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推動處理后污水綜合利用。
4 、農業污染源治理:重點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綜合整治,實施畜禽糞便沼氣化、肥料化等資源綜合利用工程;鼓勵和支持集中式養殖小區建立污染物收集和統一處理設施。
(二)大氣污染物控制
1 、重點控制區域及任務:以人群集聚區為大氣污染物控制重點區域,涵蓋阿圖什市及各縣縣城等人口聚居區。以熱力生產和供應、粘土磚瓦及建筑砌塊制造、動物膠制造和鹽加工行業、水泥制造、交通運輸業為大氣污染物控制重點領域。
2 、其他行業污染治理:努力加快城鎮供熱方式轉變,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替代燃煤供暖,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替代小型燃煤鍋爐供暖;加快關停淘汰落后產能步伐,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堅決予以關停;加強監督管理,強化重點非電排污企業的在線監控能力,確保實現達標排放;對新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3 、機動車污染治理:將 2000 年前出廠的老舊機動車淘汰作為克州氮氧化物減排的重要措施。
四、減排項目及污染物消減
基于 2010 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數據,根據排放標準、產業政策與污染治理技術,按照“應治盡治,應關盡關”要求對克州“十二五”減排潛力進行了綜合分析,按照工程減排措施,“十二期”間克州計劃實施工業廢水治理減排項目 17 個,城鎮生活污水治理減排項目 4 個;工業廢氣治理項目 1 個,交通源方面將淘汰 2000 年前出廠的老舊機動車作為氮氧化物減排的重點項目。
(一)水污染減排項目
1 、治理超標企業減排項目:減排項目 17 個,化學需氧量減排量 1323 噸,占“十二五”工業及生活化學需氧量總減排量的 37.06% ,氨氮減排量 92.25 噸,占“十二五”工業及生活氨氮總減排量的 23.96% 。(項目清單見附表 1 )。
2 、城鎮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減排項目:新建或擴建污水處理廠項目 2 個,污水綜合利用工程項目 2 個,預計化學需氧量減排總量為 2246.4 噸,占“十二五”工業和生活化學需氧量總減排量的 62.94% ;氨氮減排總量 292.2 噸,占“十二五”工業和生活氨氮總減排量的 75.89% 。(項目清單見附表 2 、 3 )。
3 、農業源污染治理減排項目:主要通過畜牧養殖業糞便有機肥的處理,達到減排要求。“十一五”期間去除率為 10% ;“十二五”期間去除率為 95% ;可削減化學需氧量排放量 6212 噸 , 氨氮排放量 247 噸。(項目清單見附表 4 、 5 )。
(二)大氣污染減排項目
按照自治區大氣污染控制規劃,克州 SO2 主要排放行業為熱力供應業和治理超標企業形成的減排潛力,交通污染源減排主要淘汰 2000 年前出廠的老舊機動車。預計可削減二氧化硫 257 噸,氮氧化物 1495 噸。
1 、推廣清潔能源減排項目:減排項目數 1 個。克州 SO2 主要排放行業為熱力供應業形成的減排潛力,通過采取清潔能源的方式進行減排,預計減排二氧化硫 159 噸,占“十二五”二氧化硫總減排量的 61.86% 。(項目清單見附表 6 )。
2 、治理超標企業減排項目:減排項目數 1 個。通過治理超標企業,預計減排二氧化硫 98 噸,占“十二五”二氧化硫總減排量的 38.13% ;治理超標排污企業減排氮氧化物 5 噸,占“十二五”氮氧化物總減排量的 0.33 %。(項目清單見附表 7 、 8 )。
3 、交通源減排項目:克州 NOx 主要減排潛力是淘汰 2000 年前出廠的老舊機動車形成的減排潛力 , 淘汰老舊機動車減排氮氧化物 1490 噸,占“十二五”氮氧化物總減排量的 99.66 %。(項目清單見附表 9 )。
五、可達性分析
在規劃基準年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基礎上,到“十二五”末化學需氧量(工業 + 生活)、氨氮(工業 + 生活)、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下降比例分別控制在 73 %、 68 %, 7.5 %和 22 %以上 , 到“十二五”末化學需氧量(工業 + 生活)排放強度為 4.14 千克 / 萬元 , 氨氮(工業 + 生活)排放強度為 0.57 千克 / 萬元 , 二氧化硫排放強度為 11.93 千克 / 萬元 , 氮氧化物排放量強度為 20.24 千克 / 萬元。
在落實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中,自治區黨委以“環保優先、生態立區”為發展要求,明確了新疆發展必須走資源開發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持續的道路,要求各級政府要突出抓好節能減排工作。自治區黨委的決策和部署,為克州做好“十二五”總量控制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保障。
嚴格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三同時”制度,以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等法律、政策,對新建項目管理,控制新增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實施新建項目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標準和先進的管理理念,為控制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量提供了技術、資金和管理保障。《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克州進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產能力度,現有污染源逐步實現“應關盡關、應治盡治,消除違法排污”提供了法律保障;工業企業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以企業自籌等方式,不斷加大現有污染源治理的資金投入力度;在自治區的大力支持下,克州環境執法能力顯著提高,克州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日趨完善。在上述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資金和環境監管的支撐和保障下,克州將有效地控制增量、削減存量。
綜上所述,在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資金、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支撐和保障下,“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是可達的。
六、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污染物總量指標作為審批項目環評的前置條件,作為審批規劃環評的必要條件,認真核定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申請指標,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對超總量、超標排放的單位,在沒有落實污染減排措施的情況下,不予核準其改擴建項目。
(二)建立污染減排工作聯動機制。統計、建設、發改、經貿等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在污染控制、污染減排等工作上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污染減排工作的落實。
(三)加大對排污單位的執法督查力度。重點對減排工程、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的企業、超標及超總量排污企業、列入關閉計劃的單位等進行督查。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聯合工作組,督促列入關閉計劃的單位實施關閉;對列入“十二五”總量控制規劃的單位要督促其早日開工建設,盡早產生減排效果;對污染治理設施沒有按要求建成投入生產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治理;對其它超標、超總量違法排污的企業,要依法從重處罰。對污染治理工程進展緩慢的重點減排單位,可根據情況,督促相關縣(市)派人駐廠督查,以推動克州污染減排工作。
(四)建立污染減排工作獎懲機制。采用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克州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建設,實施污染減排專項資金以獎代撥。對減排工作成效顯著,在污染減排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建立有效的污染減排激勵機制。
(五)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落實。克州及各縣(市)成立污染減排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污染減排工作的督導。及時通報落實污染減排任務的進展情況,切實解決污染減排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把好項目準入關,狠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嚴格控制新污染負荷的增加。一是嚴格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關,嚴格控制“兩高一資”項目,優化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工藝升級和規模經營,進一步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水平。二是加強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的環境監察和監測工作,確保“三同時”措施落實到位,堅決杜絕違法排污項目的產生。確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率、竣工驗收率達到 100% 。
(七)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大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替代燃煤鍋爐的項目,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督促各縣(市)對縣(市)城區內供熱燃煤鍋爐改為天然氣爐或用其他清潔能源替代燃煤鍋爐,明確項目,限定時間,按期完成。
(八)加大污染減排工程驗收力度。對已經建成并投入試運行的污染治理設施,精心組織力量進行驗收,確保減排效果得到確認。
(九)加大對污染減排工作的后續督查力度。對污染治理設施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污染減排工程要加強后續督查管理力度,確保正常穩定運行;對已安裝的在線監測設施,要加強日常管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在線監測數據真實有效;對已關閉的項目,要加強后續執法檢查力度,防治死灰復燃。
(十)加快“三大體系”建設。為確保在線監測儀發揮有效作用,一是加快在線監測儀的比對監測驗收。二是盡快建立運行機制,實行在線監測運行統一管理。三是把在線監測儀作為治理設施的組成部分,納入到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切實做到污染源的動態管理。
(十一)實施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污染減排工作監督及考核,把污染減排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縣(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一項政治責任,實行行政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十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針對部分企業由于資金短缺,污染治理設施不能按要求進行建設的單位,克州將積極考慮利用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實施污染減排單位尤其是對承擔集中供熱任務、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單位給予資金上的支持,以推動污染減排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三)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培訓宣傳。對克州環保系統及重點企業從事污染減排工作的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培訓。以進一步提高克州污染減排工作人員業務水平,確保克州污染減排工作順利開展。同時重點面向政府部門、排污單位進行污染減排工作宣傳,使社會各界充分明白污染減排的目的是為了改善人民群眾生活環境質量,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通過宣傳,營造出全社會共同關注污染減排、共同參與污染減排、共同推進污染減排的良好社會氛圍。
七、規劃實施和考核
(一)規劃實施
依據克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轄區內不同縣(市)的經濟發展水平、自然環境狀況、環境質量、環境容量,將總量控制規劃中確定的任務和項目分解到各年度和各(縣)市。規劃確定的減排項目全部安排在“十二五”前兩年實施 2013-2015 年的減排項目主要由動態調整項目構成。
2011 年計劃實施減排項目 1 個,烏恰縣污水處理廠污水綜合利用工程預計消減 COD 784 噸、氨氮 95.21 噸。
2012 年計劃實施減排項目 1 個,阿圖什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治理設施項目,預計消減 COD 571.2 噸、氨氮 69.8 噸、廢氣減排項目 1 個,阿圖什市清潔能源推廣項目,預計消減二氧化硫 159 噸。
(二)考核
克州對各縣(市)的考核方法采用排放強度和排放總量相結合的方法,即:對各縣(市)行政區域實施排放強度績效考核,對各縣(市)轄區內流域、人群集聚區、地表水體、地下水源等各總量控制區域實施排放總量考核。
八、績效目標值的核定說明
行政轄區“十二五”總量控制績效目標值( Kg/ 萬元)=(“十一五”末現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現有污染源的應減量)( Kg ) / ( 2010 年 GDP -第一產業和建筑業 GDP ) ( 萬元 ) 。
原則上“十二五”新建項目的新增排放量不納入績效考核,但如果新建項目不能落實“三同時”制度,超濃度、超總量排放,則該項目排放量納入績效水平測算。即:
行政轄區“十二五”實際總量控制績效水平( Kg/ 萬元)=(“十一五”末現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總量-現有污染源實際減排量+超標排放的新建項目合計排放量)( Kg ) / ( 2010 年 GDP -第一產業和建筑業 GDP ) ( 萬元 ) 。 (新疆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