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東部新區航空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公告
施工招標文件范本成都東部新區航空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勘察設計 / 標段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1.1本招標項目成都東部新區航空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勘察設計/ 標段已由成都東部新區經濟發展局以成東經發審【2026】第6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成都東部新區空港新城投資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國家投資-政府投資,項目出資比例為100%,招標人為成都東部新區空港新城投資有限公司。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1.2本招標項目由成都東部新區經濟發展局核準(招標事項核準文號為成東經發審【2026】第6號)的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招標人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四川良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本標段行政監督部門為成都東部新區公園城市建設局,采用“評定分離”方式進行評標定標。
本標段技術標采用“暗標盲評”方式進行評審。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名稱:成都東部新區航空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配套項目。
2.1建設地點:成都東部新區石板凳街道。
2.2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本項目占地約22.2畝,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新建航空產業園區配套道路約925m(含地下管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停車位約10600㎡(小汽車車位約360個,貨車車位約20個)、充電樁約60套、廣告位約50個及完成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項目道路等級為城市支路,給水管道管徑DN300,雨水管道管徑d600~d1000,污水管道管徑d500。
2.3計劃勘察設計周期:100日歷天,其中:勘察40天;設計60天。具體以任務委托書或工作聯系函要求為準。
2.4招標范圍:2.4.1勘察工作內容:完成本項目所有建設工程內容的工程勘察。包括但不限于:1)巖土工程設計,含基坑支護體系(如有)、完成施工圖繪制及審查等
。2)巖土工程勘察,包括初勘、詳勘及審查、補勘、外業見證,以及由于設計變更引起的二次或多次勘察
。2.4.2設計工作內容:完成本次招標項目全過程工程設計。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含概算編制并通過評審)、施工圖設計(審查并通過)、BIM 設計、工程變更設計及后續設計服務(如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等)以及為完成本項目施工所需的所有專項設計(不含外水工程、燃氣工程及外電工程)。2.4.3其他與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及施工配合工作。
2.5質量要求:
勘察質量要求:按國家及四川省、成都市、行業最新勘察相關規范及規程執行,并確保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滿足設計、施工及審圖機構的要求并通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各規范、規程及要求不一致的,以最高要求為準。
設計質量要求:按國家及四川省、成都市、行業最新設計相關規范及規程執行,并確保提供的設計成果文件滿足發包人、施工及審圖機構的要求并通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各規范、規程及要求不一致的,以最高要求為準。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
3.1.1須具有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乙級及以上資質;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市政行業(道路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市政行業(給水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
3.1.2信譽要求:不存在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限制投標的情形;
3.1.3所有投標人應具有針對本標段的《成都市建設領域市場主體基礎信息網絡登記表》(如投標人為聯合體,則聯合體所有成員均應具有)。
3.1.4擬派勘察負責人:
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證書,/(須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聯合體投標時須為注冊在聯合體中勘察單位人員)。
擬派設計負責人:
具有道路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 /(須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聯合體投標時須為注冊在聯合體中牽頭單位人員)。
3.1.5財務要求:無財務要求;
3.1.6業績要求:提供;
勘察資質單位:
近年2023年01月0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正在勘察或新承接的項目共不少于1個類似工程業績。
類似工程業績是指:單項合同總投資不低于7000萬元的工程勘察業績(若為聯合體投標的,由聯合體協議書中勘察單位提供);
設計資質單位:
近年(2023年01月0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正在設計或新承接的項目共不少于1個類似工程業績。
類似工程業績是指:單項合同總投資不低于7000萬元的市政公用工程(須包含市政道路)設計業績績(若為聯合體投標的,由聯合體協議書中任一設計單位提供);
3.2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
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本項目接受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市政行業(道路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作為聯合體牽頭人。聯合體成員(含聯合體牽頭人)家數須不超過4家。聯合體各方須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聯合體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合同段中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