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管轄范圍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是全區污水處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運營、進水濃度、出水水質及達標排放、減排效果等相關環保工作實施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各鎮政府(街道辦)是各自轄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的責任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實行屬地管理(中心城區第一污水處理廠除外)。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各分局負責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中心城區城市排水、排污管網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區財政局、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范,并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征、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三同時”制度。
第五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要做到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盡可能采用城鎮污水處理廠與配套污水管網捆綁建設的投資方式(原則上要求廠區采用BOT方式、配套管網采用BT方式),確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在1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0%,3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85%。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水量不得超過其設計規模的10%。
第六條 推行城鎮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由區政府授權各鎮政府(街道辦)或相關職能部門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投資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明確協議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所簽定的特許經營協議必須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備案。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七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位于堤圍內或處理后的污水不能經排污口直接排入江河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設置配套排污泵站將處理后的污水抽排入江河,并向區國土城建水務局申請辦理入河排污口報批手續。
第八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要充分發揮節能減排的作用。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要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減排核查核算技術規范(試行)》(粵環〔2009〕77號)落實在線監測及中控系統、臺帳管理、水質監測和水量自動計量裝置等各項要求(若有新文件出臺則按新規范標準執行)。
運營單位要制定水質監測制度,取樣頻率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取樣點應相對固定,進水取樣點一般設在細格柵后、沉砂池前,出水取樣點設在工藝處理末端的排放口。COD應采用重鉻酸鹽法分析監測。日常運行的流量、水質監測數據至少應保存一年。
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中控系統,實時監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量和水質主要指標,鼓風機電流、鼓風量,曝氣設施的運行狀態,曝氣池的溶解氧量、污泥濃度、濾池堵塞率等數據;并能隨機調閱核查期內上述運行指標及趨勢曲線。相關數據至少保存1年以上。
城鎮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由計量部門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營單位應正常使用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如需維修、停用、拆除或更換的,必須先征得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批準同意。
建立在線監測系統異常通報機制。一旦發現城鎮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設施出現異常,運營單位必須及時通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在線監測設備一旦發生故障,運營單位應當在72小時內修復,不能在72小時內修復的,應當啟用備用設備。
第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噪聲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備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急設施。新、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設置綠化帶,并按經批準的環評文件或審批意見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必須經審批該項目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運行3個月仍不具備環保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運行的3個月內向環保主管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原因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方可繼續試運行。試運行的期限累積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自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式投產之日起1年內,必須完善相關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和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提交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并提出城鎮污水處理廠總體驗收申請。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接到申請后,應盡快組織相關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總體驗收。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規劃核實。
城鎮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簽約一方為鎮政府(街道辦)的,其總體驗收工作由鎮政府(街道處)負責組織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總體驗收工作應當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污染治理運營資質,并提交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應當根據相關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區環保部門、區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鎮政府(街道辦)備案。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水質檢測結果等的建檔工作。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或在線監測設備出現異常的,運營單位有責任舉證。
第十五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各分局要落實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督和巡查制度,每月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開展不少于3次的巡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的監督性監測,有權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查運營單位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和維護情況,對運營單位檢測程序、檢測結果、設備及儀器進行檢查和檢測,及時掌握情況,建立一企一檔,確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營。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廠不得抽取排污溝、河涌和魚塘水等進行處理。各鎮政府(街道辦)及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各分局要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的建設力度,不斷擴大管網納污范圍,并制定污水管網年度建設計劃,落實專項資金,確保污水處理廠的實際處理負荷達到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且COD平均進水濃度不小于150mg/L。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未能完成上級下達的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年度建設任務、或未能落實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工作責任的,在鎮(街道)領導班子年度經濟建設工作實績考核中相應扣分,或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區域限批。
第十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及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各分局要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納污范圍內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確保各企業污水處理和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防止超標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影響穩定運營。
第十九條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條 落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http://wsxm.cin.gov.cn/login.aspx)填報責任制度。運營單位負責已投入運行項目的信息報送工作,項目運行信息為每月一報,于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信息。各城鎮污水處理廠責任單位負責在建污水處理項目(含管網)相關信息的填報工作,在建運行信息為季報,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送上季信息,并負責對運營單位填報的運行信息進行核查,對信息真實性負總責。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對全區在建和運營污水設施的數據進行審核。
落實《重點企業減排信息月報制度》(http://wry.gdepb.gov.cn/wry)的要求,做好減排信息月報系統信息填報工作,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各分局要嚴格執行BOT合同約定,嚴格按照達標污水處理量和達標出水水質雙結合的要求劃撥污水處理費。
全區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水質監測,每季度第一個月由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其他月份由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確保監測頻次不少于每月1次。監測結果及時告知責任單位和項目公司,并作為污水處理費支付的重要依據之一。若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指標有一項被認定為超標的,責任單位應扣減當月污水處理費(責任單位與運營單位必須在BOT合同中對具體扣減標準進行約定),并責令運營單位整改。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對超標排放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按環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現下列問題,運營單位應及時向當地鎮政府(街道辦)、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及各分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城鎮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系統、中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后,當地鎮政府(街道辦)、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及各分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排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停運報告制度。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設施大修或檢修期間,應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責任單位申請,并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備案。
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和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恢復正常運行后,運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總結停運期間的情況,并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
第二十四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年度經營報告和績效評價制度。運營單位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的組織機構、職工總數、處理水質及水量、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污水處理費使用、污泥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等情況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和責任單位,并接受監督。
各鎮政府(街道辦)要定期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各鎮政府(街道辦)原則上每3年組織專家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對特殊情況進行專項評估。
第三章 污泥處理和處置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處理廠每日產生的剩余污泥量及含水率做好自測和臺帳記錄,剩余污泥含水率不得大于80%(若上級有新規定的,則按新規定執行)。責任單位有權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剩余污泥含水率進行檢測,并落實月度檢測制度。根據檢查結果,若剩余污泥含水率超出上述標準的,由責任單位全額扣除污水處理費中污水處理廠本月度的污泥運輸和處理處置費部分,以作處罰。
第二十六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剩余污泥在出廠運輸過程中,必須確保污泥運輸車輛車況良好,并做好密封工作,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棄置、遺撒,確保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產生的剩余污泥必須按照相關規定,交由具有省級或以上環保主管部門頒發的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的單位處理。污泥處理工藝和最終處置方法必須符合省嚴控廢物處理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環境運輸城管局及各分局要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剩余污泥含水率的監測工作、加大污泥運輸過程及處理處置去向的日常監管力度,認真落實監督管理制度,做到日常監督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并做好巡查記錄工作,杜絕隨意丟棄和直接填埋現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四章 污水處理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代收污水處理費的企業應當及時將污水處理費按月上繳區、鎮(街道)財政專用帳戶,不得少收、遲收和私自截留挪用,否則將追究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各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污水處理費專用帳戶,污水處理費專款專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設備維護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條 各責任單位每月根據水量及水質達標處理等情況,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約定支付運營單位的污水處理費。被扣除的污水處理費將作為財政專項資金,用于全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等。
第三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嚴格按照廣東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J2001)地方一級排放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指標》(GB18919J2002)國家標準一級B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有更嚴格限值的,則按更嚴格限值標準執行。
第五章 處罰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責任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后6個月內簽訂補充合同,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謊報運行數據或編造虛假數據的,由責任單位依據特許經營協議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提請上級部門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上述行為有違反環保法規的,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擅自停止運行、閑置或不正常運營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單位,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在線監測設施故障超過72小時且不啟用備用設施的運營單位,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應要求當地鎮政府(街道辦)停止支付當月污水處理費,直至整改并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支付。
第三十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進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監測、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督及污水處理費管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